本报讯(记者 苏叶) 11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整形毁容的案件。被毁容的王女士要求被告归还其手术费用14000元,赔偿其物质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此案未当庭宣判。
2004年5月,王女士在敦煌市医院美容科做眼袋手术,术后发现眼袋手术不成功,下眼睑外翻。2006年王女士经敦煌市医院美容科整形医生李某介绍到兰州东方整形美容诊所予以修复,第一次修复花去3000元整形费没有成功,2006年8月上旬第二次修复仍不理想,结果该诊所的李某又再三劝导她做瓜子脸瘦脸手术和抽脂妇科整形术,并让其在手术单上签了“同意手术”4个字并签名。共花手术费14000元整。2006年8月至今术后恢复极差,为此王女士曾多次与整形医生李某协商解决,李某多次承诺继续进行处理,但却一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
经鉴定,王女士面部疤痕已构成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