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他人预付的租金,竟误将收条写成借条。时隔一年,持借条的“债主”将其告上法院。
吴某在重庆市云阳县从事挖机出租工作。2005年11月28日,王某向吴某租挖掘机,签订了《租赁协议》,并约定王某先付给吴某现金2万元作为预付租金。吴收到钱后,给王出具了“今借到王×人民币贰万元”的借条。2006年2月,双方结算后,王向吴出具欠租金1万元的欠条。2006年11月28日,王支付了欠款。本以为双方债务关系已结清,谁知就在第二天,王某拿着2万元“借条”,将吴告到当地法院,要求还款。经过两审,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债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