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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甘肃经济日报  2004-03-19 10:13
原甘肃省贸经厅副厅长周建新涉嫌挪用公款案追踪

  慷国家之慨 肥自己腰包

  ——原甘肃省贸经厅副厅长周建新涉嫌挪用公款案追踪

  本报记者 王建定

  周建新在被“双规”后,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他自称没有任何问题,经得起考验。此前,调查组已经了解到,周建新在案发前已有所察觉,他一边动用一切关系打听有关对他调查的消息,一边和涉及到的人订立攻守同盟,同时安排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同时,周建新案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而有些无法调查,有些经调查无法做出结论。面对这种局面,调查组决定,采取迂回战术,从外围突破,等取得有力证据后,再主攻周建新。

  涉嫌犯罪事实之一

  借刚才生意“借”百万公款

  经过艰苦卓绝的工作,专案组初步查明后,首先浮出水面的是周建新涉嫌4次挪用贸易公司200多万元,给曾经的同事王永民化名,已被批捕做生意。

  王永民,上海人,曾在省旅游局下属单位工作,后擅自离岗下海经商,王永民和周建新关系甚好。1992年6月,王永民找到时任贸易公司党委书记兼副经理的周建新,他告诉周自己能批上钢材指标,不如贸易公司出资金,与其共同经营,赚到钱一定会给周一些好处。闻听此言后,周建新便表示同意。随后两人商定,由贸易公司下属的某部门出面,与王永民合伙做钢材生意。同年7月,王永明又找到周建新,说自己要注册一个公司,缺两万元资金。周建新便让下属公司借给王永民了两万元。几天后,在周建新的办公室,经周同意,王永民以合伙做钢材生意为名,从贸易公司“借”走了百万元后,从中提前支取了两人还未做的钢材生意的利润,并将前次所借的两万元,用此钱还上。随后,王永民以各种借口,并许以利润分成等好处,找周建新“借”钱。在一个月之内,王永民从贸易公司“借”走公款200多万元。而周建新将国家的钱挪用给王永民从事个体经营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多万元。

  涉嫌犯罪事实之二

  收万元大礼损千万国资

  随后,周建新给魏兴运涉嫌行贿罪,被同案提起公诉挪用公款的事实,也露出冰山一角。魏兴运和周建新交往,则纯粹是盯上了他手中的权。魏兴运是兰州市榆中县人,早年便开始闯荡社会,属寸见多识广的一类人。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周建新后,他觉得自己从此找到了一棵大树,并想将自己的小企业挂靠在贸易公司名下。但在最初的交往中,周建新对魏兴运并不太“感冒”,甚至有些冷谈。事情的转机在1993年春节期间魏兴运的拜年后开始。当魏兴运把价值近万元的礼品送到周建新家中,随后又请周吃了一顿饭,并承诺公司挂牌后,赚的钱一定会给周好处后,周心照不宣地答应了。随后,在未经贸易公司任

  何会议研究的情况下,魏兴运的个体公司挂牌到了贸易公司这棵大树的名下。在此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周建新挪用公款数千万元,给魏兴运用于营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涉嫌犯罪事实之三

  挪千万公款得十万回扣

  1993年初,贸易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合资,成立了兰州金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建新自任董事长,并委派于某某任常务副总经理。然而,该房地产公司成立后,香港投资方的资金始终没有到位。为了房地产公司的运转,经周建新同意后,贸易公司先后将1000余万元拨给房地产公司。为了表示感谢及能得到继续支持,于某某便先后给予周建新“感谢费”10万多元。

  涉嫌犯罪事实之四

  卖登记证明收五万贿金

  2001年3月,时任天津港保税区某贸易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王城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已被另案处理来到兰州后,与时任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的周建新、贸易公司市场开发部原经理李亚南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另案处理商谈转卖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的钢材进口登记证明之事。随后,周建新伙同李亚南,在合同书中将“对外成交单位”名称改写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随后,王城与五矿公司谈妥,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将集团公司的进口登记证明转卖给五矿公司。同年10月,他们再次将另一份进口2000吨冷轧钢板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转给王诚,由王转卖给他人。初步查明,王诚由此非法获利60余万元,周建新从中受贿5万元。

  周建新其人

  周建新,今年55岁,陕西省勉县人。1965年12月,他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到部队。在军营中经过严格考验后,他于1968年加入共产党。

  周建新从部队转业后,先后担任省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人事处副处长;1989年,他调入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任党委副书记;两年后,他出任该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一年后,他便被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1995年3月,他调任省贸易经济合作厅任副厅长。

  两年揪出一“蛀虫”

  2002年7月,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的“周建新涉嫌挪用巨额公款及受贿”专案调查组正式成立。经省检察院授权,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0月13日,对周建新涉嫌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同年10月29日,周建新因涉嫌同样罪名,被检察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周建新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2004年,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周建新提起公诉。

  原定于3月11日,在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的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副厅长周建新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在延期后,定于昨日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周建新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35万余元,挪用公款9124万余元,给国家造成近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巨贪这样落马

  案例一:2000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铝虫”魏光前,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2000年8月15日,省高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裁定。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

  案例二:2003年7月10日,被称为“甘肃第一贪”的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徐光明受贿案,在兰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魏光前共同受贿565万元人民币,其单独受贿200万元人民币,共计受贿765万元,其个人贪污300万元。另外,其还向他人行贿人民币12万余元、港币5000元。

  案例三:白银公司基建指挥部原副总指挥何玉洲,因涉嫌与指挥部计划处原处长方梁国共同贪污公款85万余元,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3年10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玉洲、方梁国涉嫌贪污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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